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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黄金了!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8日

  保险资金运用迎来新突破。2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2024年6月召开的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上,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曾表示,要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试点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合约及其相关产品。如今,这一政策在2025年年初成功落地。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开展投资黄金业务,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举措。

  10家险企率先试点

  《通知》明确了试点投资黄金的范围,即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通知》还确定了此次试点的参与主体为以下10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

  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

  例如,《通知》要求严格决策审批程序。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黄金配置和投资策略。

  《通知》还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黄金投资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投资研究、交易交割岗位应当配备至少2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通知》强调,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此外,《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投资比例计算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

  加强险企投资黄金业务的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通知》提出,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试点期间出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在符合试点要求前不得新增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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