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

首页> 关于我们 > 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八项权利

发布时间:2020-03-18浏览字体:[      ]

3.15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拥有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关于我们|人才招聘|网站声明|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2012 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沪ICP备06030408号-2 服务热线:4009962999 网站支持IPV6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7689